第227问:案外人能否对同一执行标的提出两次执行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可以撤回异议申请,未撤回异议申请的,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的,裁定驳回异议请求。那么,案外人撤回异议请求或异议请求被驳回的,是否可以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呢?
01
(资料图)
律师解答
Law
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规定,即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案外人不能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两次执行异议。
02
最高院案例
Law
案号:(2022)最高法执监16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查明的事实,李×红作为案外人曾于2015年针对本案执行标的房屋的执行提出异议以及异议之诉,均被驳回。2019年,原执行依据(2012)郑民四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经再审判决变更后再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李×红再次提出异议,也就是本案的异议。那么,本案中,判断李×红此次所提执行异议与前次所提异议是否重复,应按照前述规定,分析其是否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至于是否针对同一执行行为不影响对此问题的认定。此次李×红表面上是对涉案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提出异议,要求为其保留一半拍卖款等,其实质仍是基于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主张对涉案房屋排除部分执行,与前次针对执行标的房屋所提异议并无本质不同,属于重复异议。河南高院复议裁定中表述本案债务是寇×与李×红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说明前次异议及异议之诉所涉内容,以表明两次异议是否针对同一执行标的,从而得出是否重复异议的结论,并非用实体事由剥夺申诉人的权利。至于其是否被迫与安×杰签订协议等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河南高院驳回李×红的复议申请,维持郑州中院执行异议裁定亦无不当。
作者简介
曲珊,1991年10月出生,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和税务师资格,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协企业合规法律委员会委员,赤峰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执行部部长。自2015年8月在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民商事案件为业务方向,熟练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等诉讼案件,擅长审查民商事合同、出具法律意见等非诉业务。联系方式;13734784783。
关键词: